根据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1. 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2. 初始检查。制定初始检查方案,明确初始检查内容、时限等要求,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等。
初始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3.产品检验。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明确检验样品要求、样品数量、检验项目等信息,并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对初始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初始检查不通过或产品检测不合格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5.获证后监督。获证后可采取现场检查、市场抽样等方式进行监督。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6.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鼓励认证机构在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过程中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快递包装产品的类别、材质、加工工艺等划分认证单元。
认证标志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管理。
1.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
2.证书的变更。获证后的产品或生产者、生产企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样品检测或现场检查,应在检测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
3.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扩展。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评价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根据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1. 认证委托。(申请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2. 初始检查。制定初始检查方案,明确初始检查内容、时限等要求,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等。
初始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3.产品检验。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明确检验样品要求、样品数量、检验项目等信息,并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对初始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初始检查不通过或产品检测不合格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5.获证后监督。获证后可采取现场检查、市场抽样等方式进行监督。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6.相关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鼓励认证机构在实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过程中采信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快递包装产品的类别、材质、加工工艺等划分认证单元。
认证标志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认证标志管理。
1.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通过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期满后进行监督审查,合格即可续期。
2.证书的变更。获证后的产品或生产者、生产企业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变更,如需进行样品检测或现场检查,应在检测或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
3.认证证书覆盖范围的扩展。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并提供扩展产品和获证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评价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